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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吸氣肌 斜角肌

肩頸酸痛、頭痛、手漲、手麻、頸部活動受限、上背痛、肩胛膏肓位置疼痛等,以上這些狀況可能都跟斜角肌有關係。

斜角肌位於頸部兩側、上斜方肌和胸鎖乳突肌之間。
斜角肌在頸椎和最上方的兩根肋骨之間活動,協助頭部向兩側傾斜,協助人體進行大力吸氣。

導致緊繃的原因
★ 坐立時習慣性地將頭偏向一側(例如用下巴和肩部夾電話)會導致斜角肌緊繃或縮短。
★ 這些肌肉屬於應力肌,因為在壓力狀態下會出現吸氣頻率增加。
★ 吸氣模式中,肋間外肌失能無法上提肋骨。
★ 長期在高壓、緊張的情緒或環境下。

肌肉緊繃的症狀
☆ 頭部無法向側面傾斜
☆ 手掌或手臂刺痛或麻木。
☆ 胸廓出口症候群

簡易活動度測試
應該能夠將頭部向側面傾斜45度。

總結:這是一個容易因姿勢不良、主要呼吸肌失能、受環境壓力與情緒等導致緊繃的肌肉。
也許我們可以找到許多種方法來放鬆斜角肌,但主要造成緊繃的原因不解決,那麼斜角肌的放鬆只能算是(暫時性的解除狀況)。

找到主因來解除斜角肌過度疲勞緊繃,是解決根本的方法,可以透過較理想的姿勢,恢復失能的主要呼吸肌肉、練習呼吸、正確且適量的伸展、強化主要呼吸肌群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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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Orthopedic Physical Assessment. David J. Ma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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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眾認為肌肉酸痛是乳酸堆積所造成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因運動而引起的肌肉酸痛,對於參與運動的人而言是一個很普通的傷害經驗。

一般來說,運動引起的肌肉酸痛可以分為急性肌肉酸痛與慢性(遲發性的肌肉酸痛) 二種

急性的肌肉酸痛有別於肌肉拉傷,而是指因肌肉暫時性的缺血,而造成的酸痛現象,只有肌肉作激烈或長期的活動下才會發生,

肌肉活動一結束即消失通。常急,性的肌肉痠痛會伴隨著肌肉僵硬的現象。 


  肌肉酸痛:急性酸痛與慢性酸痛。 

急性酸痛:

肌肉在運動中或運動剛結束後的一段相當短的時間內發生疼痛。急性酸痛與作用肌用力時形成血流的中斷有關,在缺血的情況下使得代謝產物無法清除,而堆積在肌肉中,進而刺激到痛覺受納器。在停止運動後的一分鐘左右即完全恢復。

  肌肉慢性酸痛

往往發生在訓練後的 24-48小時之間。肌肉慢性酸痛的程度與肌肉收縮的形態有關,離心收縮最容易形成肌肉的慢性酸痛,等張收縮最不顯著。肌肉有慢性酸痛的情形出現時,肌力明顯下降。

  肌肉慢性酸痛的原因:*組織牽引理論:肌肉損傷而起。

*肌肉痙欒理論:肌肉的反覆性抽筋而起。

*結締組織理論:肌肉的結締組織受傷(如肌腱)而起。事實上,肌肉的慢性酸痛是肌肉的損傷分裂所形成。


 
 避免肌肉酸痛的方法:*肌肉伸展運動(以靜態的方式進行)。

*漸增負荷原則:肌肉訓練的超負荷原則使得肌肉容易因此受傷,配合漸增負荷原則,慢慢提高肌肉的訓練的質與量,才能有效避免傷害發生。

*適當的補充維他命C,唯仍需進一步分析證實。

  

遲發性肌肉酸痛

則是指,在運動後數小時到24小時左右才出現的肌肉酸痛現象,通常肌肉酸痛的持續時間在一至三天左右。

遲發性肌肉酸痛的原因,不外是肌肉受傷、肌肉痙欒或結締組織異常所引起,不過,一般認為結締組織異常是引起遲發性肌肉酸痛的最大原因。

  



較少使用或訓練的肌肉,突然進行激烈或過度反覆的活動,容易引起遲發性的肌肉酸痛,

預防的最佳方法是以漸進的方式進行肌肉活動,使肌肉能夠負荷將進行的繁重或多次反覆運動。

如果已有肌肉酸痛現象,則應休息與熱療處理,不宜再過度活動,否則易產生更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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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專區(99.01.06更新)

一、    醫療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醫療廣告」之相關規定

(一)醫療法

醫療法第9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醫療業務之涵義(行政院衛生署65年4月6日衛署醫字第107880號函)
    醫療行為之涵義(行政院衛生署81年1月6日衛署醫字第1001162號函)

醫療法第11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醫療法第17條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

醫療法第20條        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禁止之不正當方法」(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
    「掛號費」不屬於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2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1341號函)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刪除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所使用之「按摩」乙詞(行政院衛生署86年9月9日衛署醫字第86048995號函)
    「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行政院衛生署99年4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90207052號令發布)
    公告「本署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90200635號公告)


醫療法第85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
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告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行政院衛生署99年1月11日衛署醫字第0980264150號函)
    「學歷」、「經歷」之解釋(行政院衛生署82年8月19日衛署醫字第8253620號函)
    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行政院衛生署99年2月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7號令)
    公告勘誤表

醫療法第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公告「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行政院衛生署90年11月1日衛署醫字第0900071404號公告)
    公告「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佈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行政院衛生署90年11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00072518號公告)

醫療法第87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暗示、影射、招徠「醫療業務」之定義、範圍及認定標準(行政院衛生署84年11月7日衛署醫字第84070117號函)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醫療法施行細則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醫院或診所。但鄉(鎮、市、區)衛生所,
    其名稱得使用衛生所。
二、中醫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
三、牙醫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牙醫醫院或牙醫診所。
四、專科醫師所設之醫院、診所,得標明其專科名稱。
五、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應冠以其醫療法人名稱。
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設立者,應冠以其法人名稱,並加註附
    設字樣。
七、依本法第六條第三款設立者,應標明為醫務室,並冠以該事業單位、
    學校或機構名稱。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單獨使用外文名稱。
二、使用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使用、被撤銷、廢止開
    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醫療機構之名稱。
三、使用疾病名稱。
四、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
五、私立醫療機構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使用之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3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醫 療法施行細則第58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學歷,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中醫學、牙醫學或其他醫事相關 系、科、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之學歷;所定經歷,指在醫事機構或醫事校院、團體服務、進修,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醫療廣告之診療科別,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0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利用廣播、電視所為之醫療廣告,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依廣播電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醫療廣告」相關重要函釋

(一)違規醫療廣告處理            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9日衛署醫字第0970215445號函修正)
    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行政院衛生署88年5月22日衛署食字第88017511號公告)

(二)醫事人員代言            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行政院衛生署93年6月8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280號函)

(三)其他(暫不分類)            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行政院新聞局90年5月30日正廣四字第09298號令)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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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82年衛生署署長 張博雅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82.11.19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 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下:
(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
)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 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82年衛生署署長 張博雅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82.11.19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 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下:
(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
)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 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84)內戶字8404361號函

 


 

84年內政部部長 黃昆輝
行政院內政部公文84.10.19台(84)內戶字8404361號函
主旨:有從事外敷藥、生草藥、藥洗、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傳統民俗療法業者之職業變更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4925衛署醫字第8404361號函。
二、 從事主旨所列之各類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者,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如其工作符合職業定義,可憑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各該社會團體出具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辦理其職登記為「傳統整復員」。


醫療法

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八十七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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