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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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衛生署署長 張博雅 |
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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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衛生署署長 張博雅 |
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台(84)內戶字84043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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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內政部部長 黃昆輝
行政院內政部公文84.10.19台(84)內戶字8404361號函
主旨:有從事外敷藥、生草藥、藥洗、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傳統民俗療法業者之職業變更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4年9月25日衛署醫字第8404361號函。
二、 從事主旨所列之各類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者,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如其工作符合職業定義,可憑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各該社會團體出具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辦理其職登記為「傳統整復員」。
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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