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82年衛生署署長 張博雅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82.11.19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 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下:
(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
)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 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82年衛生署署長 張博雅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82.11.19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 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下:
(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
)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 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84)內戶字8404361號函

 


 

84年內政部部長 黃昆輝
行政院內政部公文84.10.19台(84)內戶字8404361號函
主旨:有從事外敷藥、生草藥、藥洗、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傳統民俗療法業者之職業變更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4925衛署醫字第8404361號函。
二、 從事主旨所列之各類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者,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如其工作符合職業定義,可憑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各該社會團體出具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辦理其職登記為「傳統整復員」。


醫療法

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八十七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當自己的按摩師 的頭像
    當自己的按摩師

    當自己的按摩師

    當自己的按摩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