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衛署醫字第八二0七五六五六號


副 本:
收受者: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台灣省各縣市衛
生 局.金門縣.連江縣衛生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醫師公會.中國醫藥學院中醫學系.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 省.台北市.高雄市中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國術會.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國術會.本署醫政處.藥政處.中醫藥委員會.訴願會.法規會

主 旨: 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左:
(一)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 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要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籍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署長 張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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